一、正当防卫是什么意思
(1)正当防卫规定在我国《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的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这是我国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否则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
二、实施正当防卫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是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2是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3是必须具有防卫意识
4是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5是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只有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才能认定正当防卫。但同时不法侵害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不法侵害,即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辩认控制能力的人在罪过或过错心理支配下实施的不法侵害。对于没有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辩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的侵害,不能实施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情况,其具体解释如下:
1.依法必须为保护自己、他人或者国家利益进行防卫的行为,即为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不属于违法行为。
2.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应注意适度防卫原则。即在必要性、紧急性与适度性上做到相对平衡。
3.如果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因失误造成他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总之,正当防卫是指依法合理地采取防御行动来保护自己、他人和公共利益的一种合法行为。但是,在进行正当防卫时仍然需要遵守必要性、紧急性和适度性等原则,以避免过度伤害对方或者把握不当导致事故。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全文【解释】本条是关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两种行为。第一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构成这一犯罪,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伪造、擅自制造的行为。“伪造”是指按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标识进行仿制的行为。标识本身就是假的。“擅自制造”主要是指商标印刷单位在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印制合同规定的印数之外,又私自加印商标标识的行为。商标标识本身是真的。“商标标识”,是指在商品本身或者在商品的包装上使用的附有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所构成的商标图案的物质实体。如商标纸、商标的包装、装演、服装上的商标织带等。第二是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这里的“销售”包括批发、零售,包括在内部销售,也包括在市场上销售。上述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这是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又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非法制造、销售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标识的及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况。
对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本条规定了两个处罚档次:即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