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区(县)失业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审核享受资格。
2、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凡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持《失业证》、退工登记表、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电领表》,经审核后,按指定日期到街保障中心失业保险窗口领取发放银行存折。
3、失业人员本人应于每月五日至二十五日本人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理有关手续的,失业保险金不予发放。
五险指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转移五险到别的城市,通常需要经过以下流程:
1.在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在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开户手续,并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3.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
4.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同意接收函后,办理转移手续;
5.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移的社保关系和资金后,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