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国家劳动法规定,职工被判刑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暂停劳动合同,但不得解除该劳动合同。劳动者刑满后,企业应当根据需要恢复劳动合同效力,职工有工作能力的应当回到原工作岗位上工作,但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职工其他的工作。
此外,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和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 不适应工作需要而被辞退的;
2. 因实行变更性解雇而被解雇的;
3. 违反劳动合同和企业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而被辞退的;
4. 在试用期内不合格的。
综上所述,1982年国家劳动法规定,职工被判刑不等于自动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暂停劳动合同,等待职工刑满后根据职工的需要恢复劳动合同。
1982年国家劳动法对职判刑,看职工被判几年的刑,如果不超过三年的,单位应保留工职,三年以上的开除工职,、但保留个档案。
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
另用人单位也可依法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随时和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两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但同时也有法定的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