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低保标准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05元调整至每人每月780元;
2、城市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705元至1058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780元至1170元,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212元调整至每户每月234元;
3、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410元调整为1560元;
4、城市价补联动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058元调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170元。
申请条件标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符合当地的居民医保规定,已参加本地居民医保并已经缴纳职工和居民医保费;2、确诊为大病,医疗费用累计超出本地医保基金支付能力范围;3、在大病治疗过程中的个人或家庭实际支付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具体金额根据当地医保政策而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二次报销的居民需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详细流程和申请材料也需要根据当地居民医保政策而定。
因此,在享受医保待遇时,居民需要及时了解当地医保政策,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加天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政策范围内年度累计个人负担金额超过上一年度天津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超过的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