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概括能力和思维能力是两种不同的能力,但它们相互关联。
抽象概括能力是指从具体事物中抽取出其本质特征,并进行归纳和总结的能力。例如,当我们看到一只猫、一只狗和一只鸟时,我们可以抽象出它们共有的某些特征,如都有四肢、有羽毛等,并概括出“动物”这个类别。这种能力对于理解和分类世界上的事物非常重要。
而思维能力则是指对事物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等的能力。这种能力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复杂的问题,并找到解决方案。
是
“抽象”这个词是外来语。记得小时候听说,有人自作聪明,解释“抽象”是从事物中“抽”出一个“象”来,传为笑柄。“对象”也是外来语。
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的区别在于:
1、抽象危险犯的危险属于行为本身的危险。
而具体危险犯的危险则具有结果属性。
2、具体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在司法上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例如放火罪、爆炸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
抽象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在司法上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例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等。
3、就同一性质的行为而言,与抽象的危险相比,具体的危险对法益的威胁程度更为严重,也可以说抽象的危险在很大程度上是重视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而具体的危险则要看它的具体危险结果和实施危害的行为两者是否能结合在一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