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扬州市政府的规定,扬州市退休人员可以申请发放取暖费。具体标准为:6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或困难的退休人员每年可获得200元的取暖费;60周岁以上、属于低保对象的退休人员每年可获得400元的取暖费。
申请人需携带相关证件到当地社区居委会或退休人员协会进行申请办理。同时,退休人员也可以通过自己的养老保险单位或保险机构进行申请。
扬州70周岁及以下每月到账100元/月,70周岁以上至80周岁120元/月,80周岁以上150元/月。;
计算方法如下:1、退休人员的医保个人账户待遇与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密切相关,它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3.5%计算划入。2、退休人员2019年1月至3月的医保个人账户划入金额分别为116.34元(3324元×3.5%,注:2018年12月最低缴费基数为3324元)、144.62元(4132元×3.5%)、122.67元(3505元×3.5%)。《通知》执行期间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待遇仍按122.67元划入。3、2018年1月1日前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并享受个人账户待遇的参保人,退休后可按规定享受个人账户待遇。
根据扬州政府的相关规定,退休工人的取暖费标准根据实际居住面积和用暖方式来确定,一般来说,每平方米取暖费在1-2元之间。对于低保对象或特困人员来说,取暖费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补贴。此外,扬州市政府也会根据实际天气情况和能源价格适当调整取暖费标准,以确保退休工人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因此,具体取暖费的数额还需根据个人情况和政策调整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