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护士又称编外护士,她们虽然受过专业教育,拥有护士证,却没有正式编制。在不少医院,合同护士占一半以上,承担着大部分的护理工作。虽然2008年实施的《护士条例》规定,正式编制的护士和合同护士要同工同酬,但是,在某些医院,这只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
我国并没有对合同履行情况作出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只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写即可,比如可以这样写:
1、公司履约范围包括合同销售、采购、劳动用工、保险等以及在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来往信函、文书、电报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履行。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消极理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
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负责人,按照企业审核规定执行,即由谁审核,就由谁负责合同的事前监督、事中处理和事后总结。
4、总经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在合同中,通常使用右手食指的指纹进行验证。这是因为食指的指纹比较清晰,易于辨识,并且在中国文化中,右手食指通常用于签署文件或按下手印。
然而,合同指纹的真实有效性并不仅仅取决于按哪个手指,还受到许多其他因素的影响,如指纹的清晰度、验证设备的质量以及签署人的身份确认等。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并不取决于指纹的真实有效性,而是取决于签署人的意愿和行为能力,以及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因此,在签署合同时,应该注意签署人的身份确认和合同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而不是仅仅关注指纹的真实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