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民法典未对车位销售溢价做出明确规定。
因为民法典针对财产买卖规定的原则是自由原则,即买卖双方可以自主协商财产价值;但是也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房地产行业进行监管,比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规定了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评估与登记的程序和标准。
如果想要对车位销售溢价进行规范,在立法上需要考虑相关方面的利益平衡,可能需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同时也需要充分调研相关行业的实际情况。
民法典规定车位销售溢价不得超过车位实际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当下很多房地产开发商在售楼时会以车位附加值的方式推销房产,但是有不少人在购买车位时会发现价格明显高于实际价值,导致消费者产生不必要的金钱负担。
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民法典在规定车位销售溢价上做了明确限制。
不仅是在售楼过程中,车位溢价的问题也经常出现在小区物业管理上,与物业相关的规定更是缺乏明确性。
因此,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公正的检验机制和维权途径。
《民法典》关于车库(车位)主要规定于物权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规定如下: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