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有以下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处罚决定书;
(4)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报告书、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 ;
(5)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6)罚款上缴收据复印件;
(7)备考表;
(8)卷底。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移送原件,因为原件是案件真实、完整、准确的呈现,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力。而复印件因为存在可能的篡改或损毁,且证据力难以等同于原件,因此不能替代原件。同时,在行政处罚程序中,法律规定移送的是“原始资料”或“查处材料”,这也更加强调了原件的重要性。因此,为确保程序的公正、严谨,应当把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原件。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