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74条主要规定了两种犯罪行为: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金融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始营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这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此罪同样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刑法165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或者为达到其他非法目的,罪行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罪行较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条法律主要针对那些以危险的方法来危害公共、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人,或者为达到非法目的而采取危险的手段的人进行惩罚,依据犯罪的情况重重处罚,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