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于2011年7月29日通过了《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是为了加强赤水河流域保护,规范流域治理、利用等活动,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条例。
该条例规定赤水河流域规划建设、保护管理、资源利用及流域内的生产、生活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所称的赤水河流域,是指本省境内赤水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毕节市、遵义市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该条例还规定赤水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赤水河流域保护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政府主导、多元共治、系统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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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记载,贵州省在2018年获得了保护水资源贡献奖。这是对贵州省在保护水资源方面所做出贡献的一种肯定,也是激励贵州省继续努力的一种动力。贵州省自然资源丰富,但也面临着水资源有限,水污染严重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贵州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例如加强水资源管理、推广节水技术、清理河道和开展环保宣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