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了再审的情形和程序:基于特定的事实证据或法律规定,原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造成判决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起再审;再审分为普通再审和特别程序再审,有专门的程序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发现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上诉人提出上诉后十五日内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再审的案件应当由本院的其他合议庭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涉及再审申请的规定原文如下: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二)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案件。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认为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条所称的判决、裁定,不包括不予受理裁定和驳回起诉裁定。